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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医院住院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荆政办发【2023】32号、荆政办发【2020】24号
起付线、报销比例 职工(含退休) 城乡居民
1.住院起付线   600元(自费) 800元(自费)
2.可报销费用报销比例 基本费用(甲类) 90% 80%
特殊费用(乙类) 先自费5%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先自费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3.单项检查 普通检查费用 90% 80%
特殊检查费用 先自费5%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先自费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4.医用材料 先自费5%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先自费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5.生育医疗费住院待遇 因以下情形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1.计划生育。2.先兆性流产(保胎)。3.分娩。4.分娩或流产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 因以下情形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1.流产(含引产)。2.先兆性流产(保胎)。3.分娩。4.分娩或流产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
6.符合政策的意外伤害 告知患者或家属入院3日内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备案核查。荆州市保险公司备案电话:0716-8495518。经保险公司核查审批可以报销的,出院时可即时结算。
7.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90%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报销。
8.荆政办发〔2022〕19 号;荆医保发【2022】2号;鄂医保发【64】号 救助对象 四类(人员认定单位均不为医疗保障中心,身份有疑问的请咨询相关认定单位) 1.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4.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住院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按 100%和 70%的比例予以救助(特困、孤儿100%;低保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 1500 元,救助比例为 6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 7000 元,救助比例为 50%。
门诊慢特病救助 1.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为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在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限额内进行救助,
其中: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到8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50%。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按 9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 3万元。
依申请(需要个人申请)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对其身份确定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医疗救助。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其中。从2022年9月1日后发生的高额费用、除三类对象外,经过上述报销后,自费合规费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封顶3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经过上述报销后,自费合规费用8000元以上部分,按按60%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封顶3万元。
说明:1.荆医保发【2022】2号文件精神: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域内全体居民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也设住院起付线。2.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靶向治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当年参加市内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在当年都未参加市内基本医保且未按规定缴费的,但新生儿户口在荆州市的,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未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在缴纳当年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12万元。5.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办发【2023】32号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办发【2020】24号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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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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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政办发【2023】32号、荆政办发【2020】24号
起付线、报销比例 职工(含退休) 城乡居民
1.住院起付线   600元(自费) 800元(自费)
2.可报销费用报销比例 基本费用(甲类) 90% 80%
特殊费用(乙类) 先自费5%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先自费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3.单项检查 普通检查费用 90% 80%
特殊检查费用 先自费5%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先自费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4.医用材料 先自费5%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先自费10%后再按甲类费用报销。
5.生育医疗费住院待遇 因以下情形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1.计划生育。2.先兆性流产(保胎)。3.分娩。4.分娩或流产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 因以下情形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按荆州市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1.流产(含引产)。2.先兆性流产(保胎)。3.分娩。4.分娩或流产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
6.符合政策的意外伤害 告知患者或家属入院3日内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备案核查。荆州市保险公司备案电话:0716-8495518。经保险公司核查审批可以报销的,出院时可即时结算。
7.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90%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报销。
8.荆政办发〔2022〕19 号;荆医保发【2022】2号;鄂医保发【64】号 救助对象 四类(人员认定单位均不为医疗保障中心,身份有疑问的请咨询相关认定单位) 1.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2.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4.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住院救助 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按 100%和 70%的比例予以救助(特困、孤儿100%;低保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 1500 元,救助比例为 6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 7000 元,救助比例为 50%。
门诊慢特病救助 1.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经认定为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在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限额内进行救助,
其中: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100%;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70%;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到80%;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 50%。
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按 9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 3万元。
依申请(需要个人申请)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对其身份确定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医疗救助。已享受医疗救助、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慈善机构救助、社会捐助和商业保险报销等保障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其中。从2022年9月1日后发生的高额费用、除三类对象外,经过上述报销后,自费合规费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封顶3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经过上述报销后,自费合规费用8000元以上部分,按按60%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封顶3万元。
说明:1.荆医保发【2022】2号文件精神: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域内全体居民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也设住院起付线。2.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因放化疗、靶向治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当年参加市内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在当年都未参加市内基本医保且未按规定缴费的,但新生儿户口在荆州市的,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未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在缴纳当年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20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12万元。5.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办发【2023】32号有效期5年(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办发【2020】24号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